
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授權服務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授權服務機構的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及交易所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授權服務機構的發展及市場服務按本辦法進行,交易所、授權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授權服務機構是指根據交易所的有關規定,經交易所審核批準,在交易所授權范圍內從事交易所授權業務的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第四條 授權服務機構可從事的業務范圍:
(一) 代理交易所進行市場開發;
(二) 協助交易商辦理交易所入市交易手續;
(三) 代理交易所為交易商提供交易培訓;
(四) 代理交易所推介交易商品;
(五) 協助交易所對其所開發的交易商的交易行為進行風險防范與告知;
(六) 交易所書面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嚴禁授權服務機構發生以下行為:
(一) 從事代理交易業務;
(二) 從事非法集資等活動;
(三) 泄露交易商的交易信息,利用交易商信息牟利;
(四) 從事與交易所市場開發和交易商服務工作無關的活動。
第六條 授權服務機構應協助交易所對其所開發交易商的交易行為進行風險控制,若出現突發或異常事件時,授權服務機構應按照交易所要求,做好其開發的交易商的處置及相關解釋工作。
第七條 申請成為交易所授權服務機構的單位,須具備如下條件:
(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登記的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貳佰萬元;
(二) 有符合交易所業務需求的獨立、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 至少有3人(含)以上具備金融、現貨產業等相關行業從業經驗,并取得交易所相關資格證書;
(四) 客戶資源廣泛,有較強的行業召集能力及市場宣傳推廣能力;
(五) 有良好的經營業績和市場信譽;
(六) 承諾遵守交易所的管理辦法和相關業務規則;
(七) 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授權服務機構經營場所要求:
(一) 選址要求
經營場所須設立在相關產業集中地區、相關產品交易市場或金融機構集中地區。
(二) 辦公場所外觀要求
辦公場所須設置在通風采光條件良好、位置醒目的地方,并在醒目位置懸掛交易所制作的統一格式的“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授權服務機構”銅牌、《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授權服務機構業務范圍》、《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入市流程圖》。
(三) 辦公場所應具有適合信息咨詢服務行業辦公的環境形態。
第九條 申請成為授權服務機構的程序:
(一) 向交易所提交下列資料:
1. 關于加入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授權服務機構的申請書(加蓋公章);
2.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公章);
3. 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加蓋公章);
4. 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復印件(加蓋公章);
5. 企業法人身份證復印件(加蓋公章);
6.公司章程(加蓋公章);
7. 交易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二) 交易所在接到申請材料后 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以適當的方式告知其審核結果。
(三) 申請單位在接到審核通過通知后,應于5個工作日內到交易所簽訂有關授權服務機構的法律文件,并在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向交易所繳納授權服務機構管理軟件使用費。
(四) 交易所在收到管理軟件使用費后,對申請單位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向申請單位頒發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授權服務機構銅牌,申請單位獲得為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進行市場開發和交易商服務的資格。
第十條 授權服務機構應向交易所繳納如下費用:
(一) 繳納授權服務機構管理軟件使用費;
(二) 繳納授權服務機構年度管理費;
(三) 繳納交易執行保證金。
交易所有權根據情況對相關費用進行調整。
第十一條 授權服務機構的有關從業人員須接受交易所舉行的定期培訓。
第十二條 為促進授權服務機構快速健康地發展,鼓勵適度競爭,交易所將在不同時期依據不同的實際情況制訂相應的考核標準,對授權服務機構的市場開發業績定期進行考核。對業績優秀的授權服務機構,交易所給予獎勵;對業績達不到要求的授權服務機構,可要求其限期轉讓授權服務機構資格。對于限定期限內沒有完成轉讓的,交易所有權撤銷其授權服務機構資格。
第十三條 為促進授權服務機構的有序發展和適度競爭,保護授權服務機構的合理利益,交易所在全國發展的授權服務機構總數為200家,并對其進行合理的區域布局。
第十四條 授權服務機構會員資格的轉讓程序:
(一) 轉讓方向交易所提交書面轉讓申請,受讓方向交易所提交第九條要求的相關申請資料。
(二) 交易所在收到申請資料后對受讓方資格進行審核,并于 10 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
(三) 交易所批準后,應在 10 個工作日內辦理如下事項:
1. 轉讓方結清在交易所內的全部債權與債務;
2. 轉讓方退還各種票據;
3. 轉讓方將授權服務機構銅牌上交給交易所;
4. 受讓方到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簽訂有關授權服務機構的法律文件;
5. 按交易所規定應當辦理的其他事項。
(四) 交易所在簽訂法律文件后,對受讓方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向受讓方頒發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授權服務機構銅牌,受讓方獲得為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進行市場開發和交易商服務的資格。
(五) 轉讓價款由受讓方支付給轉讓方,轉讓價格由轉讓方和受讓方自行協商確定。轉讓方按本辦法第十條繳納的會員管理軟件使用費不予退還。
(六) 交易所向轉讓方收取一定的授權服務機構資格轉讓手續費,具體辦法由交易所另行規定。
(七) 交易所在網站上更新授權服務機構的有關信息。
第十五條 授權服務機構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授權服務機構資格不得轉讓:
(一) 由于經濟糾紛、違法或犯罪接受有權機關立案調查處理期間;
(二) 涉嫌違規,被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立案調查期間;
(三) 取得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授權服務機構資格未滿一年的;
(四) 已被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取消授權服務機構資格的;
(五) 與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發生債務糾紛尚未了結的。
第十六條 授權服務機構資格的撤銷:
(一)授權服務機構在經營過程中若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權撤銷其授權服務機構資格:
1. 從事非法代理交易業務;
2. 從事非法集資活動;
3. 任意向交易商收取款項;
4. 從事與授權服務范圍無關以及損害交易所形象的其他經營活動;
5. 向交易商作獲利保證或承諾共擔風險;
6. 向除交易所以外的其他第三方泄露交易商的交易信息,利用交易商信息牟利;
7. 不按照交易所的規定對交易商進行風險管理;
8. 違反國家法律規定以及有悖于交易所約定的。
(二)授權服務機構接到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撤銷其會員資格的通知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辦妥下列手續:
1. 結清在交易所內的全部債權與債務;
2. 退還各種票據、退還與交易所簽訂的相關法律文件和授權服務機構授權銅牌;
3. 按規定應當辦理的其他事項。
被撤銷授權服務機構資格的,在交易所網站上將刪除該授權服務機構的有關信息,終止其與交易所的授權關系,授權服務機構向交易所繳納的會員管理軟件使用費不予清退。
第十七條 授權服務機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提前20個工作日向交易所書面報告:
(一) 變更法定代表人;
(二) 變更注冊資本或股權結構;
(三) 變更名稱、住所或者營業場所、經營范圍及聯系方式;
(四) 設立、合并或者終止分支機構;
(五) 變更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負責人或者經營范圍;
(六) 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
(七) 發生50萬元以上訴訟案件或經濟糾紛;
(八)取得其他交易場所會員資格或從事非交易所授權的其他業務;
(九)因涉嫌違法、違規受到有關機關立案調查、處罰或者受到其他交易所處罰;
(十) 交易所要求報告的其他情況。
第十八條 授權服務機構的對外宣傳工作要遵守交易所的統一部署,不得擅自對媒體發布未經交易所審核、確認的任何有關交易所的信息、言論,不得進行虛假宣傳,確保有關交易所的對外宣傳信息真實、完整和準確。
第十九條 授權服務機構應當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參加交易所組織的各項活動和交易所召開的各種會議。因故確實無法參加的,應當事先報交易所同意。
第二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交易所與授權服務機構所簽署有關協議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于浙江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
浙江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