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膠合板現貨電子交易合同(示范)
買方:(交易代碼) (交易商名稱)
賣方:(交易代碼) (交易商名稱)
合同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本合同系買、賣雙方依照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現貨交易規則,通過交易所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膠合板現貨交易而達成的買賣合同。
鑒于:
1、買賣雙方均通過交易所的審核同意,成為交易所的交易商,并均與交易所簽署《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入市協議》;
2、買賣雙方均已仔細研讀并充分理解了《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現貨交易管理辦法(暫行)》及其它規則文件,同意遵守交易所的相關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交易所有關規則,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買賣雙方訂立本合同。
一、交易商品
1.1 商品名稱:膠合板
1.2 商品代碼:HBB
二、數量
2.1 買賣雙方通過交易所電子交易系統成交的膠合板數量(單位:張): 。
三、訂貨價格
3.1 買賣雙方通過交易所電子交易系統成交的膠合板的凈價(即不含增值稅價)為 元/張。
四、交收地點
4.1 本合同項下膠合板的交收地點在交易所指定的膠合板交收倉庫。
五、交收時間
5.1 買賣雙方通過交易所電子交易系統就當日訂立成功的膠合板申報交收,交收需按照《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膠合板交收細則(暫行)》的有關規定進行。
5.2 買賣雙方根據交收申報的情況和配對結果,依據《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現貨交易管理辦法(暫行)》的有關規定,收取或支付延期交收補償費。
六、交收質量標準
6.1、適用范圍
6.1.1本標準規定了用于華東林交所交收的膠合板質量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包裝、運輸要求等。
6.1.2本標準適用于華東林交所膠合板現貨交收的商品為實心、膠拼、雙面砂光、室內普通用途的五層細木工板(含標準品和替代品)。
6.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5849-2006 細木工板
GB 18580 室內裝飾裝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釋放限量
6.3、術語和定義
應符合GB/T 5849-2006、GB 18580中術語和定義的有關規定。
6.4、質量要求
6.4.1外觀質量符合GB/T5849-2006一等品的要求;
6.4.2厚度尺寸偏差符合GB/T5849-2006產品規定的要求;
6.4.3浸漬剝離指標符合GB/T 5849-2006的要求;
6.4.4含水率指標符合GB/T 5849-2006的要求。
6.4.5甲醛釋放量:
甲醛釋放限量標志 |
執行標準 |
試驗方法 |
限量值 |
E1 |
GB 18580 |
干燥器法 |
≤1.5 mg/L |
E2 |
≤5.0 mg/L |
6.5、試驗方法
6.5.1 抽樣規則
外觀質量抽樣按GB/T5849-2006要求執行;
厚度尺寸任意抽取5張,按GB/T5849-2006要求進行檢量;
其它指標抽樣按GB/T5849-2006執行。
6.5.2檢驗方法
按GB/T5849-2006的要求執行。
6.6標志、標簽、包裝和貯運
按照GB/T5849-2006的要求執行。
七、合同訂金
7.1 為保障本合同順利履行,本合同訂立時,買賣雙方應按照《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現貨交易管理辦法(暫行)》、《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膠合板現貨交易結算細則(暫行)》的規定,交付合同訂金,合同訂金為本合同總貨款的20%。
八、貨款結算
8.1 本合同訂立后,按照《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現貨交易管理辦法(暫行)》和《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膠合板現貨交易結算細則(暫行)》的規定,進行貨款結算。
九、增值稅專用發票
9.1 買賣雙方進行實物交收時,賣方根據《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膠合板現貨交收細則(暫行)》規定,向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經買賣雙方協商后,買方同意延期開具發票的情況除外。
十、違約責任
10.1 根據《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現貨交易管理辦法(暫行)》及交易所有關規則的規定,買方在本合同訂立后,未能及時、足額向交易所交付貨款的,買方即構成違約。
10.2 根據《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現貨交易管理辦法(暫行)》及交易所有關規則的規定,賣方發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賣方即構成違約:
10.2.1未能及時向交易所提供足額“注冊倉單”的;
10.2.2 交付的貨物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數量和質量標準的;
10.2.3在規定交收期限內,賣方未能開具與交收貨物對應的增值稅發票的。
10.3 任何一方發生違約行為后,違約方應按照《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現貨交易管理辦法(暫行)》及交易所有關規則的規定,向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十一、免責條款
11.1 受地震、臺風、火災等自然災害以及國家政策重大變化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導致本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根據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協議的,應及時通知對方。
11.2 因政策、法律原因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的,各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
十二、合同的簽署
12.1 買賣雙方通過其租用的交易商位輸入交易密碼,登錄交易所電子交易系統訂立合同的當日,合同即行成立。
12.2 本合同對應的交易代碼、交易時間及交易密碼被視為買賣雙方的電子簽名。
十三、其他條款
13.1 本合同未盡事宜,買賣雙方同意按照《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現貨交易管理辦法(暫行)》及交易所有關規則的規定執行。
13.2 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買賣雙方應友好協商或由交易所調解解決;如雙方協商解決未果的,可提交杭州市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13.3 本合同由交易所根據其有關交易規則進行解釋。
13.4 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膠合板現貨電子交易補充協議
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膠合板現貨電子交易的買賣雙方為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的交易商,交易膠合板時共同達成以下協議:
一、本協議與下列文件一起構成合同文件:
(1)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膠合板現貨電子交易合同(示范);
(2)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膠合板現貨電子交易注意事項;
(3)其它合同文件。
二、根據《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現貨交易管理辦法(暫行)》及交易所有關規則規定,買賣雙方均知曉并一致同意,膠合板電子交易合同訂立后,在規定交易時間內,合同一方無須征求對方同意,即可將該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方。
三、買賣雙方依據《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現貨交易管理辦法(暫行)》、《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暫行)》、《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膠合板現貨交易結算細則(暫行)》等規則文件中的相關條款,完成膠合板現貨交易中的交易、交收、結算過程。
附件2: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膠合板現貨電子交易注意事項
一、膠合板商品代碼HBB。
二、膠合板交易的最小交易單位為50張,交易的報價單位為元/張,最小變價單位為0.05元/張。
三、膠合板交易手續費為電子交易合同的0.06%。
四、膠合板的最小交收申報數量為1500張,交收申報數量為1500張的整數倍,交收手續費為0.03元/張。
五、膠合板當日交收申報時間為15:30-15:45(北京時間),當日交收申報未配對成功的交易商可按照華東林業產權交易所現貨交易規則收取延期交收補償金。
六、膠合板延期交收補償金費率為0.05%。
七、買賣雙方交易商協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協議交收申請,獲得交易所批準后可進行協議交收。